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62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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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6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6263號債權人裕昇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文昌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Ekoprayitno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與債權人間之購買通訊產品合約及訊息對話
。(因臺端聲請狀請求原因事實欄內載明有上述相關資料,惟未見債權人提出。)㈡為以茲證明債務人尚住居我國境內且尚未出境,請債權人
向內政部移民署查明債務人Ekoprayitno(居留證號碼:Z000000000號)之入出境資料及陳報其在台居所,並逕覆臺中地院。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10年6月1日
書記官施玉卿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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