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三四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十七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第二行關於法定代理人之記載,應更正予以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正本與原本有主文所示不符之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姜世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藍友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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