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閱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272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陳惠雯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八年度繼字第一○二二號拋棄繼承事件、九十九年度繼字第一二六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定有明文。依非訟事件法第四十八條規定,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陳名達 積欠聲請人債務未清償,因其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日死亡,聲請人欲瞭解其繼承人拋棄繼承、陳報遺產清冊之相關資料,故聲請閱覽相關卷宗等語,並提出債權憑證影本一件為證。
三、經調閱本院九十八年度繼字第一○二二號拋棄繼承事件、九十九年度繼字第一二六號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卷宗資料查核結果,聲請人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