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審原金訴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審原金訴字第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0年度審原金訴字第7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萱恩選任辯護人陳文正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6926號、第297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吳萱恩可預見若將金融機構帳戶之提款卡與密碼出售、出租或提供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不法詐騙份子用以詐使他人將款項匯入後,再加以提領之用,因而幫助他人從事詐欺取財犯罪,並因此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且縱令發生亦不違背其本意,竟仍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以及幫助他人掩飾特定犯罪所得去向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0年(起訴書誤載為109年)3月某日之不詳時間,在桃園市大園區華興路之便利商店內,將其所申辦之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下稱玉山帳戶)、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號(下稱中小企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以店到店方式寄送予詐欺集團成員。嗣該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玉山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及密碼後,即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如附表所示之詐欺時間,向如附表所示之 蕭宇辰彭士維吳柏興楊宇安 佯稱如附表所示之詐欺內容,致其等均陷於錯誤,而依該詐欺集團成員指示,於如附表所示之匯款時間,將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分別匯至如附表所示之帳戶內,旋均遭詐欺集團成員提領一空。嗣蕭宇辰、彭士維、吳柏興、楊宇安事後發覺受騙,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幫助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等罪嫌。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此項訴訟法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意旨參照)。又此處之「同一案件」係指所訴兩案之被告相同,被訴之犯罪事實亦屬同一者而言;接續犯、吸收犯、結合犯、加重結果犯及刑法修正前之常業犯等實質上一罪,暨想像競合犯、刑法修正前之牽連犯、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者,均屬同一事實(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89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上開犯罪事實,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1212號),於110年7月12日繫屬於本院,嗣由本院以111年度審原簡字第9號審理中(下稱前案),有前案卷內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1212號起訴書、110年7月9日 桃檢俊 為110偵21212字第1109065680號函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在卷可稽(詳本院卷第57頁至第61頁),被告於本案經檢察官起訴之犯行係被告吳萱恩於110年3月某日不詳時間,在桃園市大園區華興路便利商店以店到店寄貨方式,將其所申辦之臺企及玉山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交付予詐欺集團所涉詐欺及洗錢防制法等犯行,又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到庭供稱:我是於110年3月10日於大園的7-11將我名下的台灣中小企銀、玉山銀行及郵局帳戶之存摺、提款卡寄出等語(詳本院卷第53頁反面),是本案起訴書所載之被告所涉詐欺等犯行與前案起訴書所載被告於110年3月10日某時,交付臺企帳戶之存摺、提款卡予詐欺集團之詐欺等犯行相同,係同一次交付行為,足見本件被告被訴前揭部分與前案犯罪事實相同。準此,檢察官就業經起訴之同一案件提起本件公訴,並於110年11月8日繫屬於本院,此有本案起訴書、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11月5日桃檢 俊蘭 110偵26926字第1109110822號函及其上本院收文戳章附卷可參(詳本院卷第5頁至第13頁),本案即屬重複起訴,揆諸前揭規定,顯有就同一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之違誤,揆諸上揭規定及說明,本案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美香
法官高上茹法官林慈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吳秉翰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附表編號告訴人/被害人詐騙時間及方式匯款時間匯款地點匯款金額(新臺幣)匯入帳戶1蕭宇辰(110年度偵字第26926號告訴人)詐欺集團於110年3月13日下午3時14分許,向蕭宇辰佯稱為塔木德犯店人員,因其住宿費重複扣款云云。110年3月13日下午6時3分許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3萬元被告之玉山帳戶2彭士維(110年度偵字第26795號被害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3日下午5時55分許,向彭士維佯稱因訂房問題遭誤刷信用卡云云。110年3月13日下午6時15分許不詳地點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9萬9,986元被告之玉山帳戶3吳柏興(110年度偵字第26795號告訴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3日下午4時許,向吳柏興佯稱因訂房問題錯誤,須利用網路銀行取消云云。110年3月13日下午6時2分許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大慶夜市內以網路銀行轉帳方式3,149元被告之中小企銀帳戶4楊宇安(110年度偵字第26795號被害人)詐欺集團成員於110年3月13日下午5時許,向楊宇安佯稱因訂房問題錯誤,須至ATM操作取消云云。110年3月13日下午5時22分許不詳地點以ATM匯款方式2萬9,986元被告之中小企銀帳戶110年3月13日下午5時53分許3萬元110年3月13日下午5時58分許1萬3,98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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