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續收字第1455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續收字第145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續予收容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0年度續收字第1455號聲請人內政部移民署代表人 鐘景琨 代理人 江秉真 相對人即受收容人NGUYENVANDUONG(越南國籍)上列當事人間續予收容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之相對人即受收容人欄關於護照號碼「C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C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且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茲因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29日所為之裁定,誤載相對人即受收容人NGUYENVANDUONG之護照號碼,爰首揭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何玉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0日
書記官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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