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交附民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交附民字第73號原告 徐應榮 被告卓 昱瑋 兼法定代理人 卓明杰
陳雪梅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簡字第36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2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許雅婷
法官呂宜臻法官翁儀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采蓉中華民國105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