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2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28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施宣儒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525號、106年度執字第45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施宣儒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施宣儒因公共危險等二罪,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經確定在案。雖其中編號1之罪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編號2之罪不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惟本件係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一份在卷可稽,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本院審核認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原得易科罰金之罪,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併定應執行刑,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參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李秋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蕭榮峰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附表:
┌────────┬──────────┬──────────┬──────────┐│編號│1│2││├────────┼──────────┼──────────┼──────────┤│罪名│公共危險│對未成年人猥褻││├────────┼──────────┼──────────┼──────────┤│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5年11月23日│103年8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速偵│彰化地檢104年度偵緝│││年度案號│字第7180號│字第64號││├───┬────┼──────────┼──────────┼──────────┤││法院│臺中地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中交簡字第417│105年度侵上訴字第138│││事實審││5號│號│││├────┼──────────┼──────────┼──────────┤││判決日期│105年12月14日│105年7月5日││├───┼────┼──────────┼──────────┼──────────┤││法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中交簡字第417│106年度台上字第1035│││判決││5號│號│││├────┼──────────┼──────────┼──────────┤││判決│106年1月17日│106年3月22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彰化地檢106年度執字││││第4053號│第2568號(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助字第80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