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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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6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600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周文賢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2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周文賢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周文賢因傷害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以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裁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周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6年6月3日
書記 官佘筑 祐附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周文賢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傷害│竊盜│詐欺│├────────┼────────┼────────┼────────┤│宣告刑│拘役20日│拘役50日│拘役30日│├────────┼────────┼────────┼────────┤│犯罪日期│103年1月9日│104年1月10日│103年6月6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北地檢103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4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6430號│偵字第1174號│偵字第2748號、第│││││3486號;104年度│││││偵緝字第209號│├───┬────┼────────┼────────┼────────┤││法院│臺北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基簡字第│105年度訴字第││││73號│1604號│38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4年2月6日│104年12月9日│105年11月30日│├───┼────┼────────┼────────┼────────┤││法院│臺北地院│基隆地院│基隆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簡字第│104年度基簡字第│105年度訴字第││判決││73號│1604號│386號││├────┼────────┼────────┼────────┤││判決│104年3月10日│105年1月4日│105年12月19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北地檢104年度│基隆地檢105年度│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2487號│執字第310號│執字第10號││├────────┴────────┤│││編號1、2曾經本院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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