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聲字第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3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忠憲上列受刑人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營利姦淫猥褻案件,經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783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確定。於民國109年8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1年1月1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1年1月19日以法矯署教字第110018850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許永煌
法官雷淑雯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11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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