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25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56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5663號債權人EDNAMANALOEVELYNMANALO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SINSUATELIZABETHCUA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繳聲請費500元、未提出加速條款(一期借款金額未付,則全部借款到期)、如未約定加速條款,請更正請求之金額(聲請人表明每月十日還款,截至十月應還款金額為何?並釋明每期應還款金額為何?),經本院民國109年10月8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10月1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雖有補繳聲請費,然未約定加速條款,逾期迄未更正請求之金額,並釋明每期應還款金額之明確數目,且聲請人所陳報之聲明書不足釋明請求之金額,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