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3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2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2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利宜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柒仟零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利宜玲於民國93年9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30,000元,約定自93年9月29日起至96年9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3年1月23日止累計新臺幣70,109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29,171元為本金;新臺幣40,854元為利息;新臺幣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利宜玲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103年1月23日止累計新臺幣256,943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98,698元為消費款;新臺幣154,64
5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32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利宜玲│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8.25%│││29,171││1月24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利宜玲│自民國103年│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98,698││1月24日││算之利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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