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3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324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務人 曾櫻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伍仟貳佰伍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曾櫻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NCCC,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年12月25日止累計新臺幣275,256元正未給付,其中新臺幣264,733元為消費款;新臺幣10,023元為循環利息;新臺幣5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324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曾櫻美│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7.85%│││42510││2月26日││計算之利息│││元│││││├──┼───┼─────┼──────┼──────┼───────┤│002│新臺幣│曾櫻美│自民國102年1│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20%計│││222223││2月26日││算之利息│││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