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137號
原告賺錢A計畫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高安平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陳超仁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依原告支付命令請求金額核定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7,6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03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就被告聲明異議狀內容提出說明,並檢附下列證據資料,並提出繕本一份,俾由本院送達被告答辯:
⒈原告大廈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原告何時成立管理委員會?並應提出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記錄資料。
⒉原告現任主任委員改選證明,並應提出住戶大會會議記錄為憑。
⒊貴大廈大樓名稱及經該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通過成立之全部住戶規約,並指明被告應依住戶規約何條文繳納管理費、管理費金額計算明細及依據。
⒋原告曾合法催繳被告繳納管理費之證明。
⒌就被告抗辯商場攤位係由建設公司承租並負擔,且該商場並無營業且無水無電,無須繳納管理費乙節,提出原告仍能請求被告繳納管理費之理由及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書記官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