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1313號
原 告 孫鎮 為
被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訴外人 何玉雙 、原告共同簽發發票日
民國109年8月14日、票面金額新臺幣(下同)510,000元之本
票債權不存在,被告並不得持本院110年度司票字第1936號民事
裁定對原告為強制執行。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4,575元
(即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本金數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
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
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4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