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1年審裁字第872號
聲請人 謝國良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
98年度上更(一)字第520號等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
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認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520號(下稱確
定終局判決)、102年度上訴字第2838號刑事判決(下稱
系爭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92年7月9日修正公布
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前段規定(下稱系爭
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輕其刑或為適當
刑度之規定,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所
為之限制,不符憲法罪責相當原則,有違憲法第23條比例
原則等規定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
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人民就其依法定程
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
決;上列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
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
理。憲法訴訟法第92條第2項、第59條、第90條第
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款定有明文;人民、法人
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
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曾對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更(一)字第
52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
2874號刑事判決以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是本件聲
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為終局確定判決
,合先敘明。又,本件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判決於憲
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受理與否據上開規定所示,應
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審酌之。又查,聲請
人於收受系爭判決後,原得依法提起上訴而未為之,並未用
盡審級救濟,因此系爭判決非屬大審法上開規定所稱確定終
局判決,聲請人尚不得據以聲請。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
已具體敘明其憲法上權利究遭受如何之不法侵害,及就其憲
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而言,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綜上,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合,爰以一致決裁定
不受理。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
大法官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明珠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