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264號
聲請人
即債權人台北市老戲台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戴心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石榮富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石榮富(於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期日間)確有實際居住於「臺北市○○區○○街00巷0弄00○0號」之證明文件(如:簽收文件之資料、出入社區照片、或其他足資證明實際居住之證明文件等)。因聲請人民國111年11月10日陳報狀內僅有社區公告及張貼證明文件,未有足資釋明相對人於張貼公告期間,確實居住於聲請人大廈之證明文件,故有再次陳報之必要。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