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8678號
聲請人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非訟代理人 陳哲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錦股份有限公司、 楊朝任 、 楊志民 、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陳淑惠 、 陳雅娜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系爭本票正確之票面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1年11月
22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第一行所載為「新臺幣846,000元」與所附本票記載「新臺幣8,460,000元」不符,如為誤繕,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