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86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8678號

聲請人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非訟代理人 陳哲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宏錦股份有限公司楊朝任楊志民果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淑惠陳雅娜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 陳明 系爭本票正確之票面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1年11月

22日聲請狀聲請事項第一項第一行所載為「新臺幣846,000元」與所附本票記載「新臺幣8,460,000元」不符,如為誤繕,請具狀更正)。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