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6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609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樓(現於臺灣士林看守所羈押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姜惠如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柒年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6年11月22日裁定執行羈押,3個月之羈押期限將於97年2月21日屆至,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7年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洪英花
法官林清吉法官雷雯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如玲中華民國97年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