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9號聲請人 蔡芮慈 即榮偉企業社代理人 翁振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3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趙彥強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年7月25日
書記官陳憶萱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備考││號││││(新臺幣)││││├─┼───────┼─────────┼───────┼─────┼────┼──────┼──┤│1│志達水電工程行華南銀行台東分行│104年12月5日│200,000元│1xxxx28│榮偉企業社││││ 黃侑文 │││││蔡芮慈││├─┼───────┼─────────┼───────┼─────┼────┼──────┼──┤│2│志達水電工程行│華南銀行台東分行│104年12月5日│350,000元│1xxxx29│榮偉企業社││││黃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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