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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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8號聲請人 陳敏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5年6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朱家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書記官許惠棋┌──────────────────────────────────────────────────┐│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8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1│陳敏雄│土地銀行臺東分行│105年1月25日│12,000元│AWB0000000│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