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司家他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家他字第2號原告 朱素萩 訴訟代理人 黃憲男 律師被告 林意宗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等事件,本院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元,及自本裁定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離婚事件(105年度婚字第103號),經本院以105年度家救字第56號裁定准對於原告予以訴訟救助,並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以105年度婚字第103號判准兩造離婚且「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兩造均未聲明不服而告確定。揆諸首揭規定,自應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確定向被告徵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再查離婚事件乃屬非財產權訴訟,原告在第一審暫免繳交之裁判費為3,000元,故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應為3,000元,連同法定利息在內而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張筱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2月2日
書記官陳旺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