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29號原告 蔣宗華 被告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騰德 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被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被告元大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朝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1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4,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民事庭法官游欣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書記官邱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