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30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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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3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30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54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原處罰金銀元參仟元即新台幣玖仟元,減為罰金銀元壹仟伍佰元即新台幣肆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參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15日犯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21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526號),判處罰金銀元3000元,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炳禎
法官陳博志法官李春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蘇秋凉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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