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聲減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聲減字第1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129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聲請減刑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7年度聲減字第5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賭博罪,減為罰金銀元壹仟伍佰元即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1月15日犯刑法第266條賭博罪,經本院以96年度上易字第221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18526號),判處罰金銀元叁仟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2條第2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25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
法官李正紀法官李釱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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