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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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4號上訴人即原告 王明俊 被上訴人即被告益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興
李重穎 陳香 如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典穎 被上訴人即追加被告 李青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益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典穎、李青穎(第二審追加被告)間因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9年7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2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2,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謝明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