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94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簡字第9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9年度簡字第94號原告陸軍第八軍團五四工兵群代表人 陳家揚 訴訟代理人 黃怡綸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蘇柏翰 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朱中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書記官周麗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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