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5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慶義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清算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一千元」、「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未據繳納聲請費,爰定期命其補繳,如逾期未繳,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8月25日
消債法庭法官陳谷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書記官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