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62號原告 林映臻 訴訟代理人 顧定軒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姜珮君 間確認契約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兩造間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六日所簽訂之藝人經紀契約關係不存在,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定,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參百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李佩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