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再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9號再審聲請人 陳建全 上列再審聲請人與再審相對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9年度簡抗字第24號清償借款事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民國99年8月25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再審聲請人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曾益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10日
書記官蔡月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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