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3號上訴人 戴曉明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耀德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0年6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998,
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8,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璿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