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3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341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莉萍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邱莉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4,357元,應繳裁判費16,24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5,74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魏于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瓊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