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287號原告 李宜珊 原告與被告 高寶珠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1,33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830元,原告僅繳納1,330元,尚不足1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向本院補繳16,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璿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利冠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