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交簡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中交簡附民字第20號原告 陳秀卿 被告 魏勝平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1年度中交簡字第1076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金洲
法官江彥儀法官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淵瀛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