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72號原告 劉明參 被告 周昕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16日中午12時1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簡維萍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272號原告 劉明參 被告 周昕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16日中午12時10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光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2日
書記官簡維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