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 陳得讚 被告 唐鴻鈞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綽光
法官洪珮婷法官黃司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10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