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7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71號聲請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板橋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芬蘭 代理人 陳經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4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千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劉鴻傑┌─────────────────────────────────────┐│支票附表:100年度司催字第2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私立輔仁大│第一商業銀│99年9月1日│4,000元│0000000││││學│行板橋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