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98號聲請人王一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吳金女 訴訟代理人 王嘉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司催字第14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邱育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4月29日
書記官彭麗紅┌─────────────────────────────────────┐│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9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台棠企業股│彰化商業銀│99年11月30日│15,600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雙和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