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重上字第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14號上訴人 王裕淵
王明哲 王明程 王美燕 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 律師上訴人 王美然
王楙盛 王緯翔 王琬珺 前列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祈福 律師前列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寶華 律師被上訴人 王祈成
王祈華 王祈財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 律師複代理人 徐明豪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藍雅清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書記官陳筱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