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繼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繼承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繼字第2號聲請人丙○○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繼承被繼承人甲○○遺產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死亡時之除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及經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下稱海基會)驗證證明之符合繼承人身分之證明文件正本(聲請人所提公證書未據海基會驗證證明)。
二、經海基會驗證證明之委託書暨公證書正本(聲請人所提公證書未據海基會驗證證明)。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劉昆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