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家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訴字第3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並依所補正之聲明繳納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1.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2.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3.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係原告起訴請求法院判決之具體內容及範圍),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再按本件係屬財產權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徵收第1審裁判費。上開事項,均為起訴所必備之程式或要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履行協議,僅繳納調解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未於訴狀內表明本件訴訟標的具體金額,亦未敘明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若干,其訴之聲明亦有欠明確,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用,爰依首揭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家事法庭法官游智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6日
書記官劉文松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