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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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655號原告 王麗珠 被告 蘇惠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
2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21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4,564/10,000,下稱系爭土地)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土地交易價值為斷。又系爭土地民國108年1月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95,585元,有高雄市公告土地現值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故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422,99
9元【計算式:95,585元/㎡×216㎡×4,564/10,000=9,422,
99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35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
書記官張以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