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交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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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審交訴字第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審交訴字第5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庭妤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庭妤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秀鳳
法官徐文瑞法官劉瓊雯本件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
書記官吳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