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9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919號原告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 宋毓英 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06,00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4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開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7日
書記官詹玗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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