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19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聲請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8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1月3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文燦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7年3月11日
書記官鄭淑英┌───────────────────────────────────────────────────────┐│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19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 楊錦河台灣新光商業銀行松│96年10月19日│100,000元│SB0000000│││││竹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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