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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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金簡字第1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金簡字第126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何佳慶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14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何佳慶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8千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何佳慶知悉金融機構帳戶為個人信用之重要表徵,任何人皆可自行前往申請開立,並無特別之限制,而使用他人帳戶匯入款項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目的在取得贓款及掩飾犯行不易遭人追查,客觀上可以預見將自己所管領之金融帳戶交予他人使用,可能因此供詐騙者作為不法收取款項之用,並將犯罪所得款項匯入、轉出,藉此掩飾犯罪所得之真正去向,且依何佳慶之智識程度與社會經驗,主觀上亦可預見及此,竟仍基於縱使如此亦不違背其本意之詐欺取財(無證據證明何佳慶知悉為三人以上而共同犯之)及洗錢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000年0月間某日,以新臺幣(下同)8000元之代價,將其所申辦之京城銀行帳戶000-000000000000號(下稱本件京城銀行帳戶)之網路銀行帳號、密碼提供予「 劉春池 」。嗣「劉春池」及其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即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向如附表所示之甲○○、乙○○施用詐術,致其等陷於錯誤後,將如附表所示之款項,匯款至指定之帳戶內,再由「劉春池」及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以網路轉帳之方式,將詐得之贓款匯入本件京城銀行帳戶,復由「劉春池」及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員將款項持往購買虛擬貨幣繳回上手,使匯入本案帳戶之款項產生金流斷點,隱匿而難以查悉該資金去向,何佳慶並因此取得8000元之報酬。
二、本件證據:被告於警詢中之供述、偵查中之自白、證人即告訴人甲○○、乙○○之證述、其等2人遭詐騙之對話紀錄截圖、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存匯作業管理部2023年7月14日國世存匯作業字第1120122699號函附往來資料、告訴人甲○○112年5月15日匯款申請書影本、告訴人乙○○112年5月19日郵政跨行匯款申請書影本、金融資料調閱電子化平臺調取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京城商業銀行交易明細資料。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30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339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院)提出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郁雯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嘉義簡易庭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書記官柯凱騰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編號告訴人詐騙方式匯款時間、金額、帳戶(單位:新臺幣)匯款時間、金額、帳戶(單位:新臺幣)匯款時間、金額、帳戶(單位:新臺幣)1甲○○由詐欺集團透過網路以暱稱「 趙詩琪 」對甲○○佯稱:加入線上交流會,使用專用APP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甲○○陷於錯誤,依指示臨櫃匯款40萬元。112年5月15日上午9時38分許;40萬元;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帳戶)112年5月15日上午9時52分;79萬8000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帳戶)112年5月15日上午10時25分許;79萬8025元;本件京城銀行帳戶(第三層帳戶)2乙○○由詐欺集團透過網路以暱稱「 賴憲政 」、「 李佳薇 」、「 邱坤諭 」、「源通專線NO.108號」等對乙○○佯稱:使用專用APP投資,保證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臨櫃匯款60萬元。112年5月19日上午9時40分許;60萬元;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一層帳戶)112年5月19日上午9時51分;70萬元;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第二層帳戶)112年5月19日上午10時7分許;70萬30元;本件京城銀行帳戶(第三層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