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侵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侵附民字第10號原告D女(真實姓名、住址詳卷)被告甲○○上列被告因112年度侵訴字第3號強制猥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王慧娟
法官王品惠法官林家賢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4日
書記官葉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