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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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10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1040號上訴人即被告 蔡清章 視同上訴人 蔡清心
黃崑男 黃美琴 蔡梁瑞錦 上列上訴人、視同上訴人蔡清心、黃崑男、黃美琴、蔡梁瑞錦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洪文輝 間因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3年9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8,653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100元×上訴人及視同上訴人共有之建物占用系爭土地面積136.43平方公尺=968,6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8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鈺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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