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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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606號原告 邵銑焜 被告 林輝煌
邵日生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訴之預備之合併,係指原告預防其提起之此一訴訟無理由,而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他訴,以備先位之訴無理由時,可就後位之訴獲得有理由之判決之訴之合併而言。本件原告為先、備位聲明之請求,係同時提起不能並存之二訴訟,屬客觀預備合併之訴,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以其先、備位聲明中價額較高者,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二、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請求被告林輝煌應將臺南市○市區○○段○○○○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所示ABC範圍內,面積72.89平方公尺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而系爭土地民國103年1月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5,800元,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稽,是依原告之先位聲明,其因本件訴訟可能獲得客觀利益之價額為42萬2,762元【計算式:5,800元(土地公告現值)×72.89(平方公尺)】。至原告備位聲明係請求如系爭土地不能移轉登記時,被告林輝煌、邵日生應連帶給付原告66萬1,476元,是其備位聲明之訴訟標的金額為66萬1,476元。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茲就原告先、備位訴訟之價額比較結果,應以價額較高之備位訴訟,定其訴訟標的價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6萬1,47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張郁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3日
書記官洪浩容

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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