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5年度南小字第2963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5年度南小字第2963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丙○○
      戊○○
被   告 丁○○○
           2弄19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6年1月9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壹仟零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
零壹佰肆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丁○○○於民國93年5月10日向
原告簽立小額信用貸款契約書,約定以本行所發之現金卡為
工具且開設相對帳戶循環使用,詎被告在上開還款期限95年
4月3日未依約還款,尚積欠本金債權新臺幣(下同)50,141
元、待收利息2元、給付期限前之利息928元(計算方式按前
開本金債權自95年2月25日起至95年4月3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給付遲延後之利息(計算方式按
前開本金債權自95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又依契約書第14及15條約定,被告屢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未依約繳納本息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原告依消費消費借貸契約請求權請求被告負清償責
任,爰依法提起本訴,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
二、被告則以對於原告請求的金額無意見,因現在生意不好沒有
辦法償還,希望3個月後分期清償,每個月還2千元,利息能
夠調降等語置辯。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書、貸還款交易明細表各一份為證,復為被告所
不爭執,其雖另辯稱現在生意不好沒有辦法償還,希望3個
月後分期清償,每個月還2千元,利息能夠調降云云,然此
屬原告之權利,既為原告所不同意,被告仍應依約定負清償
責任,被告上開所辯委無足採,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
而,原告基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一項所示之欠款、利息等語,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又本件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小額訴訟事件,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1,000元,應由被告負
擔。
五、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436條之20,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黃瑪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
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卓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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