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易字第4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易字第473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宗成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6年度偵字第980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又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分別設有明文。又檢察官提出起訴書於管轄法院產生訴訟繫屬時,該被告早已死亡,訴訟主體業已失其存在,訴訟程序之效力並不發生,其起訴程序即屬違背規定(臺灣高等法院90年
2月份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陳宗成涉有如起訴書所載之竊盜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民國107年4月30日繫屬本院,此有上開起訴書及案件檢送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頁)。惟被告陳宗成業於本案繫屬本院前之同年4月14日死亡,有被告之戶籍資料及死亡證明書附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5頁、第31頁),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起訴程序自屬違背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施君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鍾思賢